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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政府客家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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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案下載2022/08/23文化保存科

花蓮縣獎勵客語能力認證合格作業要點

中華民國10673日府客文字第1060122497號函頒

中華民國10961日府客文字第1090101074A號令修正

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府客文字第1110169470A號令修正第三點及第四點附件一與附件四


 

一、花蓮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提升本縣縣民之客語能力,促進客家語言文化之發展與傳承,依據
客家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,就參加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合格之縣民,給予獎勵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獎勵對象:
設籍於本縣之民眾,且參加當年度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合格者。(戶籍遷入日最晚為報考之客語能力認證報名結束日前

三、獎勵標準:
(一)參加客語能力初級認證且取得合格證書者,每名核發新臺幣一千元整。
(二)參加客語能力中級認證且取得合格證書者,每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整。
(三)參加客語能力中高級認證且取得合格證書者,每名核發新臺幣三千元整。
(四)參加客語能力高級認證且取得合格證書者,每名核發新臺幣六千元整。

四、申請方式:
(一)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發獎勵金,倘申請人未滿十八歲者,申請表與領據除本人簽章外,須由法定代理人簽章後始能申辦:
1、申請表。(附件一)
2、領據及申請人(或法定代理人)金融帳戶資料(非臺灣銀行帳戶者,跨行匯款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)。(附件二)
3、切結書。(附件三)
4、戶籍證明文件(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,不接受身分證申請,請提供A4規格影本)。
5、合格證書影本(請提供A4規格影本)。
(二)本縣各級公私立學校得於申請期限內,檢附下列文件,以團體申請方式向本府申請核發獎勵金,本府經審核無誤後,統一核發獎勵金予學校,並由學校轉發。
1、各申請人請領清冊彙整表。(附件四)
2、學校收款收據、經費結報表及匯款帳戶資料。
3、各申請人切結書。(附件三)
4、各申請人戶籍證明文件(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,不接受身分證申請,請提供A4規格影本)。
5、合格證書影本(請提供A4規格影本)。
(三)檢附之文件及相關資料,均不予退還。

五、受理期間及送件方式:
(一)應自當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寄發合格證書日(依客語能力認證網站公告為主)起六○個日曆天內提出申請,若收件截止日適逢假日,順延至工作日當日。
(二)申請人(各級學校)請於上述時間內將申請資料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府(以郵戳為憑),收件地址:97358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60號(花蓮縣政府客家事務處文化保存科)。

六、注意事項:
(一)曾受有本府其他客語能力認證獎勵金獎勵者,不得申請本獎勵,惟申請人取得同一級別但不同腔調別認證合格,且未曾受有本府其他客語能力認證獎勵者,不在此限。已取得較高級別認證合格者,不得於其後以取得較低級別且相同腔調別認證合格申請本獎勵。
(二)未依規定提出申請或逾越申請期限者,本府不予受理;表件不全或所提供資料如有錯誤者,本府得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,未於期限內補正者,本府視為撤回申請。
(三)本要點獎勵金俟該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再行發放,倘該年度經費有限或不足時,得視情況酌予調整獎勵額度或不予發給。

七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府得撤銷獎勵金之核准,並命申請人返還已核發之獎勵金,逾期未返者,本府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之:
(一)申請人違反本要點規定重複申請者。
(二)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隱匿、虛偽或不實等情事。
(三)違背其他法令情形者。

八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,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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